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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“异地分科目考试”业务

作者:Admin 日期:2022-10-28 点击:39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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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规定


依据《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2号)第三十九条: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、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,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,居住地发生变更的,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,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。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。


适用范围


1.适用于申请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、轻型牵引挂车(准驾车型为C类)业务。(不包括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)


2.申请人在原考试地通过科目一、科目二、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的,由本人在现居住地车管所申请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,继续参加剩余科目考试。


如何申请办理?


携带资料


☑ 申请人身份证明(原件)


☑ 两张白底1寸免冠照片


办理地点


☑ 市级车管一、二分所


三类情形办理方式


(以转入石家庄市为例)


第一类


申请人在转出地已完成科目一、科目二及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,仅剩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未考或未通过的,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时,申请人无需提供接收培训驾校信息,直接提交资料,车管所受理业务后即可转入。


第二类


申请人在转出地未完成科目二、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,在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提交资料时,需要一并提供接收培训驾校信息,车管所受理业务后即可转入。


第三类


对于在转出地报名后未参加或未通过科目一考试的,可在转入地直接重新报名考试,原居住地报考信息将会自动注销。


温馨提示


1.此业务需本人办理,不可代办;


2.一年内可变更两次考试地;


3.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进入约考系统的,请与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联系处置;


4.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办理业务时,请佩戴好口罩,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、亮码、登记等,等候时请自觉保持1米以上距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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